西安法律网
"我明明天天上班、按时打卡,怎么就不是你公司的人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这样的疑问屡见不鲜。实践中,不少企业为了规避用工责任,一边实际指挥劳动者干活、发放工资,一边让劳动者签署《承揽协议》《合作协议》,或者借"业务外包""劳务外包"之名,把劳动者"包装"成第三方人员。一旦发生工伤、欠薪、解除争议,用人单位便以"你不是我的员工"为由推脱。这就是典型的名为外包、实为用工。一、合同叫什么名字,不是关键劳动关系的认定,从来不看你签的协议标题写的是"外包"还是"承揽",而看用工的实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明确了认定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三个问题:谁管你(接受考勤、派单、奖惩等管理)、谁发钱(报酬由谁支付、是否按月发放)、干的活是不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三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6日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第三节 普通程序第四节 简易程序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3次会议、2015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2月12日 法释〔202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202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3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
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