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的考察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而关于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就是说,在这些情形之外,用人单位违法辞退试用期员工须支付赔偿金。
其中,除与辞退正式员工基本相同的规定外,《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了辞退试用期员工的特别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据此辞退试用期员工,应当制定详细、完善的录用标准和考核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说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