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最高法2021民申 5114 号

民事法律·建工法规 · 2024-04-16

   裁判要旨    

       最高法认为: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性质上是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而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特定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其他主体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案例索引    
      凯维齐、六盘水盘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114

     案情简介     

      2013315日,发包人盘南管委会与承包人重庆德感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庆德感公司作为总包方进行承包,凯维齐作为重庆德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因重庆德感公司资金短缺而引进北京申安公司,合同约定,虽工程的发包方变更为贵州申安公司,但重庆德感公司仍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主体。
在承建案涉工程的过程中,重庆德感公司与凯维齐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凯维齐作为重庆德感公司职工,自愿作为工程项目的内部承包人经营工程项目。
后因工程款发生纠纷,凯维齐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盘南管委会向其支付本案工程款、保证金等款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凯维齐是否是实际施工人,盘南管委会是否负有向凯维齐支付本案工程款、保证金等款项的义务。
       最高法认为,本案凯维齐作为委托人以重庆德感公司名义与盘南管委会在前期签订了数份案涉工程合同,结合《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内容,其与重庆德感公司形成了挂靠关系,但凯维齐又通过违法分包或肢解分包等方式将案涉工程交由他人实际施工。案涉工程被重庆德感公司肢解分包或非法分包,存在着多位实际施工人,凯维齐主张其为唯一实际施工人缺乏事实依据,反而印证其实质上为案涉工程承包多次流转中的中间一环或其仅为重庆德感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其无权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


     案件分析    

       “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通俗地讲,实际施工人就是在上述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工程层层多手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一般指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实际进行施工的施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该规定只赋予了实际施工人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工程多次流转环节中的有关人员或项目管理人员无权以自己名义独立起诉发包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43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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