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案【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之规定,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即使豪运公司在建造帝景豪苑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原判决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而开发商建设的小区经验收合格,是开发商的基本义务,且绿化是否超过规划面积对认定停车位是否占用业主共有场地没

法治文章 · 2024-08-21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24年8月1日起,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开分局、站前分局、黑河分局、洪庆分局、航天分局、地铁分局、浐灞分局及其下属派出所,以及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经开大队、曲江大队、港务浐灞大队、高速公路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管辖。二、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碑林分局、莲湖分局、雁塔分局、灞桥分局、未央分局、阎良分局、临潼分局、长安分局、高陵分局、鄠邑分局及其下属派出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区政府管辖。三、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城大队、碑林大队、莲湖大队、雁塔大队、灞桥大队、未央大队、长安大队,以及以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交警大队、临潼分局交警大队、高陵分局交警大队、鄠邑分局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区政府管辖。以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新城区政府管辖。四、以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及

法治文章 · 2024-07-05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的考察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关于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就是说,在这些情形之外,用人单位违法辞退试用期员工须支付赔偿金。其中,除与辞退正式员工基本相同的规定外,《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了辞退试用期员工的特别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据此辞退试用期员工,应当制定详细、完善的录用标准和考核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说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

法治文章 · 2024-04-16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5期刊载了《张正国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一、该公报案例不能一锤定音,但体现了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不是指导性案例,不产生各级法院应参照裁判的法律效果。但司法实务中,公报案例实为风向标,可以体现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与(2013)民提字第92号的裁判观点一脉相承;尤其是当前各地法院存在争议,可以引导形成主流裁判观点。二、该公报案例旗帜鲜明,各地法院为之一惊。该公报案例对案涉工程的居间合同效力的定性及其居间费定量的裁判观点,明确重申: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居间合同也无效,法院对居间费不予支持。该公报案例对各地法院当此情形下酌定支持居间费的裁判观点,可谓平地一声雷。三、该公报案例中居间促成的工程合同无效类型。其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等规定归纳的无效类型。根据该公报案例裁判要旨,案涉工程的居间事项

法治文章 · 2024-04-16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借款人为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的规定来确定《借款合同》所涉及贷款利息的利率换算公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即以每年360天为标准换算日借款利率。来源:(2020)最高法民终1193号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1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现就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计、结息规定  (一)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汇兑资金在人民银行贷方余额执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日

法治文章 ·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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