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明天天上班、按时打卡,怎么就不是你公司的人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这样的疑问屡见不鲜。实践中,不少企业为了规避用工责任,一边实际指挥劳动者干活、发放工资,一边让劳动者签署《承揽协议》《合作协议》,或者借"业务外包""劳务外包"之名,把劳动者"包装"成第三方人员。一旦发生工伤、欠薪、解除争议,用人单位便以"你不是我的员工"为由推脱。这就是典型的名为外包、实为用工。一、合同叫什么名字,不是关键劳动关系的认定,从来不看你签的协议标题写的是"外包"还是"承揽",而看用工的实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明确了认定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三个问题:谁管你(接受考勤、派单、奖惩等管理)、谁发钱(报酬由谁支付、是否按月发放)、干的活是不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三问
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