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5期刊载了《张正国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一、该公报案例不能一锤定音,但体现了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不是指导性案例,不产生各级法院应参照裁判的法律效果。但司法实务中,公报案例实为风向标,可以体现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与(2013)民提字第92号的裁判观点一脉相承;尤其是当前各地法院存在争议,可以引导形成主流裁判观点。二、该公报案例旗帜鲜明,各地法院为之一惊。该公报案例对案涉工程的居间合同效力的定性及其居间费定量的裁判观点,明确重申: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居间合同也无效,法院对居间费不予支持。该公报案例对各地法院当此情形下酌定支持居间费的裁判观点,可谓平地一声雷。三、该公报案例中居间促成的工程合同无效类型。其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等规定归纳的无效类型。根据该公报案例裁判要旨,案涉工程的居间事项
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