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5期刊载了《张正国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一、该公报案例不能一锤定音,但体现了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不是指导性案例,不产生各级法院应参照裁判的法律效果。但司法实务中,公报案例实为风向标,可以体现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与(2013)民提字第92号的裁判观点一脉相承;尤其是当前各地法院存在争议,可以引导形成主流裁判观点。二、该公报案例旗帜鲜明,各地法院为之一惊。该公报案例对案涉工程的居间合同效力的定性及其居间费定量的裁判观点,明确重申: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居间合同也无效,法院对居间费不予支持。该公报案例对各地法院当此情形下酌定支持居间费的裁判观点,可谓平地一声雷。三、该公报案例中居间促成的工程合同无效类型。其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等规定归纳的无效类型。根据该公报案例裁判要旨,案涉工程的居间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
裁判要旨 最高法认为: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性质上是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而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特定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其他主体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案例索引 凯维齐、六盘水盘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114号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5日,发包人盘南管委会与承包人重庆德感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庆德感公司作为总包方进行承包,凯维齐作为
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