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的考察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关于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就是说,在这些情形之外,用人单位违法辞退试用期员工须支付赔偿金。其中,除与辞退正式员工基本相同的规定外,《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了辞退试用期员工的特别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据此辞退试用期员工,应当制定详细、完善的录用标准和考核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说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
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