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第三节 普通程序第四节 简易程序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法律 · 03-13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24年8月1日起,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开分局、站前分局、黑河分局、洪庆分局、航天分局、地铁分局、浐灞分局及其下属派出所,以及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经开大队、曲江大队、港务浐灞大队、高速公路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管辖。二、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碑林分局、莲湖分局、雁塔分局、灞桥分局、未央分局、阎良分局、临潼分局、长安分局、高陵分局、鄠邑分局及其下属派出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区政府管辖。三、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城大队、碑林大队、莲湖大队、雁塔大队、灞桥大队、未央大队、长安大队,以及以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交警大队、临潼分局交警大队、高陵分局交警大队、鄠邑分局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区政府管辖。以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新城区政府管辖。四、以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及

法治文章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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